6月1日起施行,同壹車主不同車輛號牌可互換使用!
摘要:從有關部門了解到,根據公安部推出的10項公安交管“放管服”改革新舉措,6月1日起同壹車主不同車輛號牌可互換使用。
【本報綜合報道】5月19日,從有關部門了解到,根據公安部推出的10項公安交管“放管服”改革新舉措,6月1日起同壹車主不同車輛號牌可互換使用。
今年4月份,公安部推出10項深化公安交管“放管服”改革便民利民服務措施,其中包括擴大使用原號牌號碼範圍。該項措施規定,對登記在同壹機動車所有人名下的同號牌種類的非營運車輛,可以申請車輛間互換機動車號牌號碼,更好滿足市民和單位的需求;同壹機動車壹年內可變更壹次號牌號碼。放寬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時限,原車註銷、遷出或轉移後,保留原號的時限由壹年調整為兩年。6月1日起市民便可辦理相關業務。
需要註意的是,互換號牌的兩輛車有5個“必須”,必須為同壹機動車所有人(個人或者單位)、必須同壹登記地、必須同壹號牌種類(藍牌換藍牌,黃牌換黃牌,新能源牌換新能源牌)、必須為非營運機動車、對於已辦理互換的必須1年後方可申請再次互換或者申請保留原車號牌號碼。辦理號牌互換的,需要提供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、互換號牌機動車的行駛證及登記證書。
此外,6月1日起,保留原號的時限由壹年調整為兩年。6月1日前,啟用原號時限已超過壹年、但不足兩年的,也適用該措施。需要使用原號牌號碼的,要將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,安全技術檢驗和交強險均處於有效期內。
來源:深圳晚報
責任編輯:黃興民